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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需要进项转出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3 04:04:26    

在增值税的征管中,以下情况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非正常损失

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例如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等损失,其对应的进项税额应予以转出。

改变用途

购进的货物或劳务的用途发生改变,从原来的应税项目变为非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用于特定项目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需要转出。

错误抵扣

在纳税申报时,发现有错误的抵扣,需要将错误的进项税额转出。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和产成品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需要转出。

不动产在建工程的非正常损失

对于在建工程中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同样不得抵扣,需要转出。

贷款服务相关费用

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需要进行转出处理。

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损失

购进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需要将这部分货物所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

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购进的货物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损失,需要将这部分货物所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

用于非应税项目

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劳务并非用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那么这些购进货物或劳务所对应的进项税额就不能抵扣,需要转出。

总结:

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主要包括非正常损失、改变用途、用于特定项目、错误抵扣、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和产成品、不动产在建工程的非正常损失、贷款服务相关费用、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损失、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以及用于非应税项目。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增值税的公平性和准确性,防止税款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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