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常识
首页 常识

哪些汽车属于报废的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3 01:36:22    

属于报废的汽车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车辆

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车)、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

重、中载货汽车(含越野车)累计行驶40万公里;

特大、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车)、轿车累计行驶60万公里;

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

使用年限到达的车辆

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车)、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其他车辆使用10年。

各类出租汽车使用8年;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和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使用8年,允许办理最长不超过4年延缓报废,延缓期间每年检验2次;其他车辆使用10年,允许办理最长不超过5年延缓报废,延缓期间每年检验2次。

因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车辆

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车型淘汰且无配件来源的车辆

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耗油量超过国家标准的车辆

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50%的。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标准的车辆

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安全检验不合格的车辆

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建议:

车辆达到一定行驶里程或使用年限后,应及时进行报废处理,以避免因技术状况不佳而引发安全隐患。

对于因特殊情况需要延缓报废的车辆,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延缓手续,并定期进行检验。

报废车辆需依法进行,确保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