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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改了什么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1 08:29:21    

《民法总则》相较于1986年的《民法通则》,主要变化如下:

章节和条文的增加

由原来的9章增至11章。

由原来的156条增至206条。

新增独立章节

新增了“非法人组织”一章。

新增了“期间的计算”一章。

章节拆分

将原来的“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一章拆分为“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两章。

删除章节

删除了原“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一章。

自然人出生和死亡时间的认定

按照“出生证明记载→户籍登记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其他证明”的顺序认定。

胎儿利益保护

胎儿在涉及继承、接受赠与等情况下,视为具有权利能力,但分娩时为死体的除外。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起点

从10周岁改为8周岁,即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监护制度的构建

构建了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监护制度。

调整了监护人的范围,明确了民政部门的国家监护职责。

民法典的编纂

《民法总则》的内容被整合到《民法典》中,形成了完整的民法典体系。

其他重要变化

明确了胎儿有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年龄从十周岁下调至六周岁。

增加了关于绿色原则的规定,即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设置了离婚冷静期。

明确了监护人“失联”时,民政部门兜底负责。

增加了紧急情况下使用公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

完善了国家订货合同制度。

这些变化体现了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以适应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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