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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采信的证据有哪些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3 09:56:22    

不得采信的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非法获取的证据

侵犯隐私:通过未经授权的监听、偷拍、偷录、窃取他人隐私获取的证据,例如未经同意私自录制电话、窃取私人邮件、擅自进入私人住所等。

违反法律规定的手段:如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篡改记录、强迫证人作证等。

暴力、胁迫手段取得的证据:通过暴力、威胁或其他非法方式强迫对方交出的证据,例如强迫签订的文件、合同、承诺书等。

不符合形式要求的证据

未经过公证或未能提供原件:书面文件、电子文件需要提供原件,复印件或扫描件无法证明其真实性。

无正式出处或不具备证据效力的证据:例如,某些网络下载的材料或非官方出具的文件,如果无法验证出处和真实性,可能被视为不具备证据效力。

电子证据不符合技术要求:如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未能提供相关的数据证明、哈希校验或通过第三方公证等方式固定,可能不被法庭采纳。

与案件无关的证据

法庭通常只采纳与案件事实直接相关的证据,与案件无关的证据不会被采纳。

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言词证据

刑讯逼供、威胁等非法方法获得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以及 被害人有陈述以及证人证言等方词证据一律不予采信。

重复性非法言词证据

如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主张,没有第一次遭受刑讯逼供的影响,被告人不会作出后续的重复性认罪供述,那么后续取得的重复性供述也应当依法予以排除,除非检察院能够证明第一次刑讯逼供对被告人所造成的影响在此后的各次讯问中已经消除。

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以及 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其他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

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

这些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

在二审过程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

这些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变更一审裁判的依据

综上所述,不得采信的证据主要包括非法获取的证据、不符合形式要求的证据、与案件无关的证据、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言词证据、重复性非法言词证据、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以及在二审过程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这些证据在法律上通常会被排除,不能作为认定事实或作出裁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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