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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应具备哪些条件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3 08:03:22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要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内容具体确定:

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等。只有内容具体明确,受要约人才能了解其真实含义并作出承诺。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必须明确表示要约人愿意接受受要约人的承诺,并且一旦受要约人作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这意味着要约人应当明确表示其受要约人承诺的后果。

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要约是由特定的人发出的,只有特定的人才能对要约作出承诺。相对人一般为特定的人,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悬赏广告,相对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人。

必须向相对人发出:

要约必须是要约人向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一般为特定的人,但在特殊情况下,对不特定的人作出又不妨碍要约所达目的时,相对人也可以是不特定人。

要约人本人具有缔约能力:

要约人必须是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人,即能够承担合同权利和义务的人。

要约应以明白清楚的形式发出:

要约必须以明确、明白的方式发出,以便受要约人能够理解其内容并作出承诺。

要约必须送达于受要约人:

要约必须实际送达给受要约人,要约的意思表示才能生效。如果要约未送达受要约人,则不构成有效的要约。

综上所述,要约的成立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包括内容的具体确定、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向特定受要约人发出、表明受约束的意图、以明确方式发出,并且必须送达受要约人。这些条件共同构成了要约的法律基础,确保了合同订立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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