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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哪些用裁定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2 22:18:51    

在民事诉讼中,裁定是法院用来处理诉讼程序问题和某些特定实体问题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裁定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

1. 不予受理

当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时,法院不予受理。

2. 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当事人可以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法院审查后作出裁定。

3. 驳回起诉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条件,通知原告撤诉,原告不撤诉的,裁定驳回起诉。

4.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作出保全或先予执行的裁定。

5. 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准许原告的撤诉请求。

6. 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或终结诉讼程序。

7. 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法院可以裁定补正判决书中的错误。

8.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法院可以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9. 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法院可以裁定不予执行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10. 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其他程序性事项和某些实体问题。

裁定作出后,当事人如不服,可以依法提起上诉,但有些裁定如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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