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常识
首页 常识

相关规定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3 01:30:22    

合肥市

《合肥市供热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不履行管理维护职责,造成用热系统漏水或者漏汽;

擅自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

擅自与其他热源管道并网、安装管道泵,增加、减少供热管线或者用热设施,扩大用热面积;

擅自改变热用途或者向第三方转供热;

在供热设施上安装其他装置,盗用蒸汽或者热水;

损害用热计量器具;

擅自安装、改装、拆卸共用供热设施;

进行危害室内供热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等活动;

其他危害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和影响供热效果的行为。

北京市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擅自接入供热管网;

擅自在室内采暖系统上安装危害系统安全的设备;

擅自排放或者取用管道内热水或蒸汽。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三)、(四)、(五)、(六)、(九)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严重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天津市

《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四十一条

拆卸、改装供热设施影响其他用热户正常用热的;

干扰热计量装置正常计量的;

排放和取用供热管道内热水的。

由区供热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给其他用热户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供热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供热效果,同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以维护供热设施的安全和用户的合法权益。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