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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后 逃责任 再饮酒自作聪明 “醉”上加罪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24 16:06:00    

酒驾后发生交通肇事

为逃避

在公安人员到达肇事现场前

再次饮酒

试图以肇事时并未饮酒为由

拒不认罪

这如意算盘能得逞吗?

来听内蒙古尚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园园的分析。

真相:酒驾后为逃责任再次饮酒

公安机关查明:2024年3月21日,辽宁省东港市的李某饮酒后驾驶轿车与王某驾驶的四轮电动车发生碰撞,发生事故后李某与王某发生争吵,现场群众拨打报警电话。

随后,王某将张某、赵某叫来现场帮忙处理事故,在双方商讨处理该起交通事故时又发生激烈争吵,进而发生撕扯。

这时,王某发现李某一身酒气且走路打晃,便厉声质问:“你喝酒了还开车?”李某顿时有些慌神,立即转身跑到事故现场路边的小卖店,从货架上拿了一瓶酒喝了几口后,拎着酒瓶返回现场,并向现场群众扬言自己是刚刚才喝酒,之前并未喝酒。

随后李某被赶到现场的民警查获。经东港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8.2mg/100ml。经东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承担次要责任。2024年12月4日,东港市公安局以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东港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李某发生交通事故后逃离现场并饮酒,可能涉嫌危险驾驶犯罪。通过被害人儿子及其他多位证人证言证实了李某案发当天饮酒,能够认定李某系酒后驾驶机动车。李某在证据面前承认了自己在发生交通事故前曾有过饮酒行为,并且其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又进行了二次饮酒,试图掩盖其之前的酒驾行为。

2025年4月3日,法院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温馨提示:

饮酒后,驾驶人员对危险的感知和应对能力会有所减弱,极易引发交通事故。为了自己及他人的安全,驾驶人员必须树立“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行车理念,切勿心存侥幸。

而酒后开车自作聪明,故意再次饮酒妄图逃避处罚的方法更是不可取。当场喝酒,除了无法逃避法律追究,反而面临加重处罚后果,“弄巧成拙”。再次饮酒后,血液里的酒精含量就会变得更高,很可能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变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从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广大群众要坚决杜绝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更不要相信所谓的逃避检查“方法”,当场喝酒、大量饮水、掉头逃跑、弃车逃跑、找人顶包等行为不仅不能掩盖违法犯罪行为,还可能“醉”加一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

第四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本意见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提取犯罪嫌疑人血液样本送检。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主要以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依据。

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在提取血液样本前脱逃或者找人顶替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者提取血液样本前故意饮酒的,可以以查获后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记者:王莎、张敏

审核主任:常俊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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