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西安市教育局官微发布了
新城区、经开区、阎良区
关于校外培训违规行为处罚的通报
内容如下
新城区
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治理工作的要求,持续深化“双减”工作,依法依规查处学科类“隐形变异”校外培训行为,不断推进校外培训机构的规范治理。现将近期新城区违法违规校外培训行为处罚情况通报如下:
案例一
西安创新未来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MA6WBTK62U,经营地址:新城区幸福中路39号,区市场监管局发现该校涉嫌虚假宣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拟对该校罚款50000元。
案例二
郭某某,身份证号:622701*********70,以个人名义在新城区咸宁中路155号付1号7栋2层,违规组织开展线下学科类培训。新城区联合检查组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行为,退还所收费用11200元。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84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
西安新城驰骋培训学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610102757815252F,经营地址:西安市金花路169号,以艺术类培训名义违规开展义务教育阶段线下学科类培训。新城区联合检查组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行为,退还所收费用111996元。区市场监管局现场核查发现该校存在利用受益者形象发布广告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目前案件正在查处中。
经开区
为持续巩固“双减”工作成效,依法依规查处违规校外培训行为,不断推进校外培训规范发展。现将近期经开区违规校外培训行为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案例一
西安童程优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6WC5B81U,地址:西安经开区凤城二路西北角经发大厦A座10301室。未取得办学许可开展科技类培训、未进行明码标价。经开区联合检查组已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市场监管部门对其违反《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的行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其当场行政处罚,罚款3000元。
案例二
西安夏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EACB1U9X ,地址:西安经开区未央路132号4层403室。未取得办学许可开展艺术类培训、未进行明码标价。经开区联合检查组已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市场监管部门对其违反《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的行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其当场行政处罚,罚款3000元。
案例三
西安优尚托管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7K7KJQ4T,地址:西安经开区凤城十路世融嘉境6-30206室。以托管名义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未明码标价、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经开区联合检查组已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其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剩余3000余元课时费;消防部门已下发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市场监管部门对其涉嫌违反《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的行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其当场行政处罚,罚款3000元。
案例四
西安经开学大素质教育培训学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610112556955814P,地址:西安经开区未央路130号凯鑫国际大厦5层。以艺术类培训名义违规开展高中段学科类培训,场所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经开区联合检查组已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剩余46680元课时费。针对现场消防安全隐患,消防部门已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目前隐患已整改到位。
阎良区
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治理工作要求,持续深化“双减”工作成效,阎良区教育局、文化和旅游体育局、公安阎良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多部门和属地街道办事处联合开展违法违规学科类培训专项治理,严厉打击各类隐形变异学科类培训行为,大力营造阎良教育良好生态。现将近期阎良区违法违规校外培训行为查处情况通报如下:
案例一
张某某,身份证号:610528**********14,以个人名义在阎良区蓝波湾步行街旅行社2楼,违规组织开展线下学科类培训。依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阎良区教育局对该机构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2400元,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涂某某,身份证号:653127**********44,以个人名义在阎良区新世纪商贸街3楼,违规组织开展线下学科类培训。依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阎良区教育局对该机构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5000元,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西安市教育局
作者| 霍彦文编辑| 李娟责编| 马宁审核| 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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