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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罪名哪些是修订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3 06:14:54    

截至2024年,刑法中新增或修改的罪名包括: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

代替考试罪:

根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

虚假诉讼罪:

根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根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根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根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

根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根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根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

根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

组织考试作弊罪:

根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根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根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根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根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

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

根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

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

根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根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

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根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根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

妨害安全驾驶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危险作业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妨害药品管理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欺诈发行证券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袭警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31. 冒名顶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32. 捕食野生动物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33. 乱养外来宠物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这些罪名是根据最新的刑法修正案和补充规定确定的,建议在具体案件中参照最新的法律文本进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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