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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有哪些权利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3 04:56:55    

省人民代表大会(简称省人大)根据中国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拥有以下主要职权:

立法权

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确保与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抵触,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监督权

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审查批准本地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报告。

对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重大事项决定权

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选举和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人事选举任免权

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并有权罢免省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

其他职权

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障公民的合法财产和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及其他权利。

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权利。

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

省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行使上述职权,确保国家法律、政策的贯彻执行,促进本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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