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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怎么办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05 12:19:39    

办理公证遗嘱的步骤如下:

提出申请

遗嘱人必须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如果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临时处所办理。

申请表应填写以下内容: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如果申请人为法人,应证明法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申请的时间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提交材料

遗嘱人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件;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如果遗嘱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但遗嘱人必须在申请表上签名。

公证处受理

对于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并符合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受理。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审查

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按照规定进行审查,并着重审查以下方面:遗嘱人的身份是否真实;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受胁迫或者受欺骗等情况。

公证人员具有《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遗嘱人有权申请公证人员回避。

公证人员应当向遗嘱人讲解我国《民法通则》、《继承法》中有关遗嘱和公民财产处分权利的规定,以及公证遗嘱的意义和法律后果。

制作公证书

公证人员经审查,认为可以出具公证书的,公证员草拟公证书后,连同卷宗报批。任何人不得审批自己承办的公证事项。

公证书从审批人批准之日起生效,审批人批准日期即为出证日期。

发放公证书

遗嘱公证书由立嘱人到公证处领取;必要时,也可由公证处发送。

注意事项:

办理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办。

立遗嘱人应神智清晰,能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思,无受胁迫或受欺骗等情况。

原来已在公证处办过遗嘱公证的,现要变更或撤销原遗嘱公证的,应当提交原来的遗嘱公证书并到原公证处办理。

通过以上步骤,可以顺利完成公证遗嘱的办理。建议在办理过程中,所有材料准备齐全,并按照公证处的要求进行,以确保流程顺利进行并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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