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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突然转身被后方男子撞骨折,获赔7万!走路也有"追尾"吗?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5-10 19:37:00    

驾驶员都知道

行车时要和前后左右的车辆

保持安全距离

对于行人来说也有这个规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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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则新闻引发热议

青岛女子刘某在人行道上行走

突然转身撞上了身后的男子王某

刘某当场摔倒骨折

经法院调解

女子索赔18.8万元

最终男子被判赔7万元

图片图源:法治青岛


青岛李沧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韩继升介绍,女子刘某和男子王某在人行道上一前一后同向而行,刘某在前面边走边接电话,突然转身往回走,与迎面而来的王某撞在了一起,刘某当场倒地,后经检查,刘某右股骨颈创伤性骨折,伤情鉴定结果为十级伤残


刘某请求法院判令王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88000多元。

  • 刘某认为,自己是因王某碰撞而造成的骨折,王某应当赔偿。

  • 王某则认为,如果不是刘某突然掉头,两人不会撞上。


法官调取了当天小区门口的监控记录,经分析认为,刘某虽然受伤,但是在前方无突发情况的状态下突然转身往回走,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较大的过错,而王某存在未保持安全距离的过错,系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后经法官多次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王某赔偿刘某人民币7万元。



对此,许多人表示不解

认为“保持安全距离”的规则

不适用于行人

“交通法规里好像没有人

要保持安全距离的说法”

“原来走路也要保持安全距离”

“这谁能料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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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安全距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上的说法,其第四十三条明确:“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但行人与行人相撞,并非交通事故。因此,安全距离是否应当适用于两行人之间值得商榷。


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柄尧指出,行人相撞受伤主要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这一归责原则,张柄尧认为,前一名行人存在行走时接听电话,期间突然转身往回走等行为,其过错是明显的。而后一名行人根据现已公开的信息则只有一个躲避不及的描述,对此,法院认为,后者存在未保持安全距离的过错,系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但也有律师认为

此案中男子不应该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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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英占认为,“未保持安全距离”这一说法,是该案引发社会公众高度关注的点。但是这个说法应当适用在前后车之间,行人与行人相撞并不适用。如果因“未保持安全距离”即可能承担赔偿责任,会让大家的日常行走充满了一种不确定的风险。


另外,从一般常识来看,大家都是在人行道上同向而行,本没有躲避的义务,而刘某的突然转身并行走是导致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应当对自己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图源:视觉中国


你平时走路

会注意和路人保持距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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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央视网、湖北广播电视台经视直播、四川日报、大连广播电视台

编辑:张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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