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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农村怎么处理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06 14:23:05    

集体农村的处理方式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集体财产处置方法

自主决定资产经营方式。

与其他组织或个人签订合同,代其行使经营权。

制定经营目标直接经营。

承包、流转、经营由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土地的,依规定执行。

自主决定所承包的土地经营权的流转。

参与投资或参股企业经营,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

承包农村集体土地到期后的处理

集体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应由村集体重新发包,并与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

重新发包时,由村集体确定分配方案,提交村民大会讨论决定。

以发包时具有本集体成员资格的人员为限来平均分配。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农民的承包权一般为三十年,到期以后重新进行延包工作。

农村集体土地争议处理办法

协商:争议双方当事人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实事求是、互谅互让、公正合理、自觉自愿”原则平等协商,解决权属争议。

调解:协商不成由人民政府调解。村级组织之间的争议向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提出调处书面申请;村民个人之间、村民个人与村级组织或单位之间的争议,向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提出调处书面申请。

行政处理:调解不成未达成协议的,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救济:当事人不服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书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或在30日内提出行政诉讼。

农村宅基地处理

户口迁出户内仍有亲属的,可以继续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全家一起迁出户口的收回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召开会议统一进行讨论审批重新分配。

农村村民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可以申请设立宅基地使用权。

村集体闲置土地处理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对闲置的土地负有直接责任,在土地闲置状况改正之前,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办理其新增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方法

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但仅仅只能转让给原来集体的其他成员,并且不可以转让给非农业建设。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人民政府对涉案争议土地山林的处理

应当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充分考虑土地权属登记证书、山林权证、划界协议及实际管理使用状况的相互关系,遵循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经营管理、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先行调解,并将调解贯穿于争议处理的全过程,若调解不成,应依据法律、法规,并参照规章予以确权处理。

这些方法涵盖了集体农村在财产处置、土地承包、争议处理、宅基地管理以及闲置土地处置等方面的具体操作和原则,旨在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独立运营,合理开发集体资源,并维护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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